日前,《广东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发布。《办法》指出,生产者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主动实施召回,立马停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缺陷消费品。
《办法》所称消费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具体范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办法》所称召回,是指生产者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通过补充或者修正警示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活动。
此外,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省消费品缺陷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各地市、各有关行政主任部门加强在消费品缺陷信息采集、数据共享、快速预警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办法》还提出,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缺陷消费品召回技术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生产者和从事消费品销售、租赁、修理等活动的其他经营者依法对生产、经营的消费品安全负责。
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造成生产者、其他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消费品已造成或者会造成人员死亡、严重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的,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已实施召回的,《办法》提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办法》进一步厘清生产者责任。生产者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主动实施召回,立马停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缺陷消费品,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经营,并承担消费者因消费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其他经营者接到生产者通知后应当立马停止经营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召回的消费品未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不得再次销售或者交付使用。
此外,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自缺陷调查分析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之日起或者收到缺陷召回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定召回计划,不得隐瞒需要召回的缺陷消费品范围和数量,并将召回计划对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