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署理费参照《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件规则核算规范的90%计取,以中标价为取费基数;
1.各参与政府收购活动的供货商以为该中标/成交成果和收购进程等使自己的权益受损的,能够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第2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收购人或受其托付的收购署理组织提出质疑。质疑供货商对收购人、收购署理组织的答复不满意或许收购人、收购署理组织未在规则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能够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收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收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2.若收购方法为单一来历收购,收购人或其托付的署理组织需在附件中公示运用单一来历收购的原因。